河北省石家庄市一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食品质量的纠纷案,谁该承担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成为庭审焦点
■本报记者 李 建
发现买到的标称“双汇”玉米热狗肠有黑色异物,河北省石家庄市消费者邓先生因此怀疑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与厂家协商未果后,邓先生将生产厂家——双汇集团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和销售该商品的有关超市诉至法院。5月12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放
玉米肠内出现黑色异物
今年1月27日,邓先生花8.5元从石家庄市华润万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标称“双汇”玉米热狗肠,共10根。肠体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及批次为20091229-145-3。食用过程中,邓先生发现其中一根玉米肠的肠衣下有一个黄豆大小的黑色异物。经辨别,邓先生怀疑该黑色异物是苍蝇尸体的一部分。
邓先生随后通过华润万家超市与玉米肠生产厂家——双汇集团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驻石家庄市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工作人员看过后表示,可以赔偿邓先生200元。邓先生认为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月15日,邓先生向桥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汇集团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市华润万家超市10倍赔偿其购买“双汇”玉米热狗肠所付款项共85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为维权投入的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3月22日,桥西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焦点
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5月12日,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谁该承担举证责任展开了辩论。
原告邓先生认为,双汇集团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肠中出现黑色异物,说明该产品要么是生产环节和环境卫生存在问题,要么是使用了不洁原料。为此,邓先生要求法庭指定合法食品质量检测机构对所诉玉米肠的质量及黑色异物成分进行鉴定。
被告双汇集团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辩称,玉米热狗肠在加工过程中有一个环节是熏烤,熏烤不均匀时,可能出现原色深浅差异较大的问题。另外,肠体中出现黑色异物的原因,还有可能是熏烤后浸出的油点凝结而成,但均非原告所说的苍蝇。因此,不存在原告质疑的产品质量问题。
双汇集团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还当庭出示了该企业火腿肠生产资格证书,并称该企业生产车间全部采用封闭式管理。同时,该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产品质量提出质疑,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要求法庭指定食品质量检测机构对黑色异物成分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另一被告华润万家超市的负责人认为,邓先生应承担举证责任。同时,邓先生手中虽然持有该超市注明所购商品为“双汇”玉米热狗肠的购物小票,但并不能证明小票上标注的玉米热狗肠就是引发诉讼的玉米热狗肠。
邓先生认为,所诉玉米热狗肠出现黑色异物,说明该产品违反了火腿肠国家标准对肠体外观“均匀饱满,无损伤,表面干净、完好”的要求,属于缺陷产品。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规定,应该由被告举证并承担鉴定费用。对于超市方提出的小票与商品关联性的质疑,邓先生认为,如果超市对自己出具的小票不予认可,那么就应该主动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消费者所购商品名称、批次等详细信息。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