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邓曦涛
近日,国家旅游局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并宣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旅游投诉法规全国实行,规定旅游投诉有效期延长至90天,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部门须在5日内行动,这不仅增加了旅游投诉处理的透明度,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效率。
按目前规定,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只有60天,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则将投诉时效期延长至90天,但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其投诉有效期计算时间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算。
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相关旅游质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则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此外,《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对游客滞留可动用旅行社质保金作了明确规定。如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等,旅行社须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游客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作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7月1日实施后,原《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