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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立法:泼脏水时别把孩子一起倒掉
作者:朱四倍


      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俗称人肉搜索)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禁止人肉搜索的法令并不少见,去年宁夏等地也提出了禁止。禁止自然有禁止的理由,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也确实是法律必须保护的内容。然而,对于全面禁止人肉搜索这事儿,很多网友却不以为然,近来多项网络调查表明,多数网民反对禁止人肉搜索。
  其实,我们不妨客观公允地对待人肉搜索,给其划定边界,让其接受正当的限定。简单地说,只要人肉搜索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就应得到鼓励和支持,否则,就应受到限制。
  我国多地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指向的应是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人肉搜索由于其具有搜索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搜索对象的随意性等特点,容易误导公众,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如道德主义泛化和公共理性丧失。泛道德主义的网民往往怀着良好的动机突破道德底线,义正词严地充当道德判官,没有严格的程序,也不需要确凿的证据,当事人的权益毫无保障。这种非理性的行为引起的诟病是可以想象的。并且,人肉搜索无度地披露、指责、谩骂,无异于以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来对付另一种不法,实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其立法限制并无不妥。
  但是,我们要看到,人肉搜索与监督渠道不畅有关。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论的公共论坛确实是复杂的,但在嘈杂中,往往传递着较为真实的底层声音。法治社会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法治的精髓是用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监督政府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众多网络话语平台的建立,使公民表达意见的门槛与成本降低,通过一人提问,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并把这些细节曝光,所以人肉搜索从一定意义上推动了监督体系的完善。
  也就是说,人肉搜索具有相当的正面效应:一是可以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二是社会进步的助推器;三是不良情绪的宣泄渠道等。因此,单一的立法限制并非最优选择,尤其是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
  因此,可以给人肉搜索划定边界,让其接受正当的限定,而不能简单地限制、禁止。道理很单纯:我们总不能在泼脏水时,把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吧? (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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