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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几点期待
作者:魏文彪


    ■魏文彪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居住证制度已在一些城市实行。国务院5月27日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这是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据6月1日《新京报》报道)。
  当前,我国大城市与省会城市等户籍人口数量膨胀,公共品与不断增长的人口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形下,在大城市与较大城市实行一步到位的户籍改革,将所有外来人口全部立即纳入户籍人口当中,显然令城市难以承担。所以,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时提出,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是现阶段相对更为现实可行的户籍制度改革举措。
  笔者以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首先应当统一规定居住证登记与办证收费标准。当前已有部分城市实行了居住证制度,但是各地登记与办证收费标准不一,如果相关收费标准定得过高,无疑会增加办理居住证人员的负担,甚至有可能导致部分城市政府部门将办理居住证当作谋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影响与损害政府形象。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还应适度降低居住证办理门槛。当前,一些已经实行了居住证制度的城市,将居住证办理人口确定为各类高级人才,要求有较高的学历与纳税条件等等,这就将不少长期在城市工作并具有一技之长的低学历农民工排除在居住证办理人员之外。而适度降低居住证办理门槛,将那些在城市工作与定居若干年限,并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农民工纳入居住证办理人员行列当中,则有利于这些长期为城市发展作出贡献的农民工,尽快享受到城市的福利与保障。
  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还应赋予居住证办理人员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并规定从居住证持有人员转为户籍人口的具体年限。如果居住证持有人员待遇优于非居住证持有人员,而与户籍人口待遇之间又存在较大差距,那就不但导致居住证持有人员所能享受的待遇有限,而且会进一步扩大已经存在的城市人口在享受福利待遇上的等级差距,不利于促进平等的实现。另外,只有规定从居住证持有人员转为户籍人口的具体年限,才能让更多的非户籍人口看到希望,并因此而更加努力地为城市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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