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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亟待法律规范
作者:杨涛


    ■杨 涛
  近半个月,每天的清晨和傍晚,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城区长江路和明州路口,总会出现一个手拿小红旗,头顶小红帽,身披写有“文明交通劝导”字样绶带的年轻人。这个年轻人叫王超,今年3月份,开集装箱卡车的他不慎撞死一人。在积极赔偿之后,当地检察院给了他一段时间的考察期——如果他能坚持当好社会义工两个月,有望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获得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这在宁波市是第一例,在浙江省也没有找到类似先例 (据6月22日《钱江晚报》报道)。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实施的“附条件不起诉”规定,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只要不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肇事者,如果能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妥善配合交管部门的处理工作,积极主动向受害人或家属表达歉意、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并最终取得谅解的,可以对他们附条件不起诉。毫无疑问,这较好地体现了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而对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挽救的处理。像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犯罪,在符合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能达到缓和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在一定程度上还更能促进正义的实现。比如在实践中,对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只要犯罪嫌疑人赔钱了,检察机关一般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其实并不能有效地帮助犯罪嫌疑人悔改。而“附条件不起诉”则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察时间,让他们从事义工等活动,根据他们的现实表现来决定是否起诉,从而更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真心悔改,重新认识自己的行为错误。
  但是,尽管各地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尚存法律瓶颈。《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3种不起诉形式——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并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这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师出无名,甚至招致一些人的批评。也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适用的条件等方面各行其是,有的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适用,有的在交通肇事案、失火案等中适用;有的要求犯罪嫌疑人从事义工活动,有的只给一定时间观察其日常表现。这就容易导致法律的不统一适用,甚至也可以让执法人员从中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加快启动立法的步伐。首先,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基本法律中规定这一制度,让其师出有名;其次,要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的条件等,让司法机关方便操作;再次,要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公开审查过程,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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