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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今年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新疆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新疆发展和稳定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研究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新疆工作,明确提出了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对于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领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围绕全力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坚持把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切实增强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建设繁荣富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疆,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积极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是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的基本要求。要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落实中央的要求与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结合起来,坚持把服务经济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与新疆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坚持把支持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与支援新疆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结合起来,举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之力,大力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积极促进新疆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发展。
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积极支持新疆国有企业改革和布局调整,提升发展质量。积极支持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实施。授予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新疆、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可以进行登记。
  (四)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授予新疆自治区符合条件的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行使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冠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积极支持外资以不同形式到新疆投资办厂、拓展业务,不断吸引外资参与新疆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建设。
  (五)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允许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
  (六)积极支持鼓励境外投资者到新疆自治区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七)积极支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支持新疆试行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八)积极支持综合运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系统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资源,做好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数量、行业分布、产业结构等综合分析工作,积极服务地方领导科学决策,服务市场主体理性投资,服务新疆经济健康发展。 (下转A2版)
(上转A1版)
  (九)积极支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过程中,对新疆城乡市场主体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三、积极支持新疆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十)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促进产业整合、行业升级、结构优化。积极支持新疆服务业加快发展,指导传统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发展。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新疆自治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支持新疆辖区内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十一)大力支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对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上述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十二)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支持具有新疆特色的经营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支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资新疆旅游产业。支持新疆发挥东引西出、向西开放的地缘优势,建设出口商品加工基地和商品中转集散地。
  (十三)大力支持实施商标战略。
加强对新疆商标注册申请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社会商标意识;引导运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稳步提高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比例;对以新疆特色文化和自然景观名称等申请商标注册的予以重点关注、重点保护;对以可能影响新疆民族团结、宗教信仰及其他伤害民族感情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从严审查,一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对异议人或被异议人为新疆经营主体,或者商标异议裁定影响新疆企业发展的案件,经新疆自治区工商局研究申报,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加快审理。支持新疆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对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认定并加强保护,特别是加大对新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力度。鼓励支持新疆运用注册商标拉动地方经济、开拓市场。支持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借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鼓励支持新疆企业实施商标“走出去”战略。加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培训,支持提高新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和注册量;建立健全商标海外维权机制,为新疆自治区内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服务。
  四、积极服务新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四)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强宣传,支持鼓励农牧民自愿办社参社。支持县级工商局委托有条件的工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促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十五)支持开展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工作。积极引导和促进新疆自治区内的农村经纪人实现经营资格合法化、人员队伍组织化、经纪活动规范化。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沟通产销的作用,服务农产品市场流通,促进农牧民增收。
  (十六)支持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支持举办农产品推介洽谈会,拓展新疆特色农产品内地销售市场。
  (十七)支持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对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进行审查,促进新疆林、果、蔬等特色农产品的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市场化发展。
  五、积极促进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
  (十八)支持搭建企业交流平台。
积极支持新疆招商引资、商贸洽谈、考察交流、区域经济合作等工作。支持新疆引进东中部产业转移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十九)支持开展各类经贸合作与交流洽谈工作。积极支持举办“中国─亚欧经贸博览会”、“中国喀什·南亚中亚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商展活动,搭建促进区域经济协作平台,结合乌洽会定期举办民营企业项目对接洽谈会,促进东中部省市与新疆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合作。
  六、积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消费方式转变
  (二十)支持加快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局继续完善统一集中受理的12315指挥中心,进一步加强12315平台现代化建设,加快12315信息系统与综合应用系统一体化进程,强化12315数据综合分析利用,大力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消费维权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一)支持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积极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局进一步丰富消费教育引导的内容和形式,创新工作机制,利用有效载体,宣传国家鼓励消费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普及消费知识,提振消费信心,提高维权能力,扩大消费需求。依法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努力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七、积极为新疆经济发展营造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认真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完善市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改善应急装备,提高处置能力,增强市场监控能力。坚决查处影响新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促进新疆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三)切实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加大对新疆自治区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专项补助经费及业务补助经费和专用设备的支持力度,促进新疆自治区工商系统不断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加大食品质量和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出的监管力度,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与西部各省区工商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健全完善区域合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局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在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五)严厉打击传销。积极支持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支持建立健全区域性打击传销协作机制,严厉打击新疆自治区内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诱骗新疆少数民族群众到内地参与传销的违法行为,营造稳定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十六)严厉打击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虚假违法广告。支持加强广告监测和监管,及时查处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虚假违法广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广告环境。
  (二十七)支持强化对新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对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上报的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请示及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上报的查处侵犯新疆经营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请示,加大商标办案指导力度,建立快捷的侵权案件批复机制和办案信息沟通机制,并及时做好相关跨区域执法保护的协调工作。
  八、积极支持新疆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
  (二十八)支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总局在专项补助经费、业务补助经费等经费的分配上,对新疆自治区工商局积极支持。进一步加大对新疆基层工商所建设的支持力度,并从基层建设专项经费中为基层工商所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十九)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每年在总局行政学院(深圳)为新疆南疆三地州地州县工商局领导干部举办一期培训班。每年在总局新疆培训基地为新疆南疆三地州地州县工商局举办两期业务骨干培训班,以南疆三地州科以下少数民族工商干部为主要培训对象。支持总局新疆培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大力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开展远程培训。
  (三十)支持做好干部挂职锻炼工作。认真执行干部援疆计划,选派总局机关干部到新疆自治区工商系统挂职锻炼。接受安排新疆自治区工商系统干部到总局机关挂职锻炼,将其纳入总局接受安排系统干部到总局机关挂职锻炼工作整体规划中。
  (三十一)支持加强信息化建设。
从设施设备和技术上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做好信息化规划和技术方案,落实好三年的信息化支持计划。
  (三十二)支持做好人才和智力援助工作。各对口支援工商局要积极与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开展学习交流,在培训、挂职、考察等方面进行合作,加强对新疆自治区工商局的人才与智力支持。安排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干部到内地挂职锻炼、交流培训。
  (三十三)支持做好项目和资金援助工作。各对口支援工商局要为新疆自治区工商局提供力所能及的资金和项目援助,统筹规划,规范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审制度,切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对口支援工商局要在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等方面给予新疆自治区工商局积极支援。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
  (三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分工,分解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十五)切实健全支持服务工作机制。各地工商局与新疆自治区工商局要采取交流、合作和共同协商等办法,制定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双向交流协作活动,建立经济信息定期通报和协作机制,为两地招商引资、经贸往来牵线搭桥。积极通报对口支援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干部交流工作情况等。
  (三十六)切实抓好检查督查和落实工作。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和援助事项进展情况的检查督查,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援助各项工作的有序实施和规范管理。总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对口支援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通报,确保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不断取得新成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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