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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法规范网络著作权案审理
4种情形将被认定为有过错
作者:邹韧


  本报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法)针对网络著作权案件频发的现象,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法院调查统计结果,自1999年北京市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网络著作权案件后,网络著作权案件逐年增多,2009年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已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47.6%,达到1800余件,成为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一些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如网络视频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等。由于网络的发展使作品新的传播方式、经营模式的不断出现,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大量新的课题。
  北京高法下发的《指导意见》对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例如《指导意见》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有过错且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指导意见》还具体列举了4种可以认定为有过错的情形:将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放置在网站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将他人作品置于BBS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在合理期间内未移除的,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将经过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或者处于热播期间的作品置于显要位置,或者进行推荐,或者设立专门的排行榜、“影视”频道等影视作品分类目录的,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对服务对象上传的被诉侵权作品进行选择、整理、分类的,将被认定为有过错。上述规定一方面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了指导。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非常关注的“通知移除”规则的具体操作问题,《指导意见》也进行了规定:即使权利人提交的通知并未包含被诉侵权作品的网络地址,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该通知提供的信息能够准确对作品进行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及时断开或删除。《指导意见》还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断开或删除,则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邹 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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