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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召回规定征求意见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继汽车、儿童玩具、食品召回制度出台之后,家电召回制度也呼之欲出。《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日前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实施后,将填补我国家电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草案》中强调,为了加强家用电器产品安全监管,预防和消除其可能导致的损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家用电器产品中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不合理危险的,实施召回制度。
  家电产品召回将有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方式。即由生产厂商发现问题,主动提出召回或是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未召回的,由质检总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地方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草案》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其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各级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收集、处理与家用电器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同时,《草案》要求,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家用电器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生产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报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被召回的情况、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信息;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开展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并及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损害结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家用电器产品进行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草案》还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罚则。生产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另外,从事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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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系统支撑召回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说,缺陷产品召回一定要有四大系统作为支撑。
  第一是信息系统。指召回的信息来源,首先是消费者的举报投诉;其次是医疗系统,与有关医院达成的一些协议,建立伤害统计报告;再其次是企业的主动报告,企业有责任把产品所发生的事故,不管是人身安全还是财产安全事故,都应该向政府报告;最后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的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除了信息源,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产品可追溯体系,要清楚产品在哪里,并能把它收回来。
  第二是专家系统。产品的召回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安全评估等,这些评估靠专家。
  第三是建立产品的检验系统。判断缺陷最过硬的还得用检验、仪器、指标和数据,这就需要专门的检验体系和机构。为保证公正性和公信力,最好是第三方权威机构。
  第四是行政或者程序召回的管理系统。谁来主管、接到信息谁来处理、专家谁来召集、用什么方式来开会、怎么判断等,其关键还在于完善的制度和机制。 (桑雪骐)

召回规定弥补三包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产品安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的严格要求、依据标准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产品赔偿责任的严格规定。但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前虎认为:“上述制度不可能完全防止不安全产品进入市场。”产品损害赔偿只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伤害行为,对正在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却无能为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也指出,召回制度与三包是有区别的。三包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是三包面对的往往都是个案。而召回应当说是政府制定的对消费者进行救济的一个措施,也有的称其为“后市场管理”,其核心是以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出发点,针对批次批量的产品问题进行处理。
  此外,召回可能是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有不合理的危险,如果企业不主动召回,政府可以强制责令其召回。而三包规定仅适用于个别消费者和个别厂商之间的质量纠纷。而且三包期之后,家电产品因设计、生产等过程中的瑕疵而出现安全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桑雪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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