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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局出台55条政策措施,促进地震重灾区重建后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重灾区设立公司可零首付注册
作者:刘铭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 铭)日前,四川省工商局从放宽准入条件、实施商标战略、履行监管职能和加强行政指导等4个方面出台55条政策措施,决定在2012年年底前对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南充、巴中、乐山、资阳、遂宁、眉山、甘孜、阿坝等13个市、州的50个地震重灾区县给与政策上的扶持,着力解决地震重灾区重建后可持续发展问题。
  据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柏云介绍,随着重建工作特别是民生项目的陆续完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逐步转向以提升灾区发展能力为重点的新阶段。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的工商机关,一定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灾区群众安居乐业和灾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此,四川省工商局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灾区实际,出台了55条政策措施,以促进重灾区重建后经济可持续发展。
  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措施规定,凡是重灾区企业,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以上,可申请冠“四川”或“四川省”行政区划。对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重灾区市、州、县工商局认定、推荐,省工商局同意,可申请冠“四川”或“四川省”名称。支持重灾区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鼓励在灾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公司。对在重灾区设立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机关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对重灾区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只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内容和法定形式,当场予以登记,切实缩短办照期限。
  放宽重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方式和经营范围。允许灾区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出资设立专业合作社。支持重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并以灾区农民名义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的盈利按量化份额分配给灾区农民。支持重灾区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鼓励重灾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并享受国企优惠政策和外资企业待遇。支持重灾区工商局对公司债权转股权进行探索试点。
  对在重灾区县城以外,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对灾区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凡是重灾区居民和农民以个人名义在重灾区各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指定区域从事个体零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经营项目除外)以及规定的其他项目经营的,可免费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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