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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禁人肉搜索条款”被删除说起
作者:杨涛


    ■杨 涛
  7月26日,《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稿》)提交该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记者注意到,原先因被认为是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广受关注的条款已被删除。目前,该条款已被修改为“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物业、房产中介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据7月27日新华社报道)。
  原有的“禁人肉搜索”条款是这样的,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条款与现在修改后的条款,可谓有了天壤之别,原有的条款有限制公民权利之嫌,而现有的条款则以限制公共权力为主。要是原来一开始制定的条款就像现在一样,恐怕就不会引发质疑声浪了。
  按照 《条例修改稿》的起草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当初的说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这一说法有些强词夺理。任何有理智的人都能从中看出,这一条款没有区分普通公民和官员的隐私,而是将官员行使公共权力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也一并打包成为“公民隐私”,一并受到保护。于是乎,禁止公民擅自发布、传播有关个人的信息——当然包含 “人肉搜索”,既是禁止“人肉搜索”公布公民个人隐私,也是禁止“人肉搜索”公布官员的隐私。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的说法,《条例修改稿》“本意是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掌握公众信息的公用企事业单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禁止在网络与信息系统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并非针对‘人肉搜索’的规范”。但实际上,在法规草案交给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起草后,有关政府部门却将本应当是禁止 “金融、保险、电信”等公营部门擅自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的规定,扩大到禁止“人肉搜索”,进而将官员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隐私也列入保护范畴,这是一种立法上的私货夹带。
  立法上的私货夹带实际上是立法腐败的一种表现。由于目前地方立法往往交由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来起草,有些部门就有可能曲解立法机关、民众和人大代表的立法本意,在法规的起草中,将部门或者官员的利益夹带其中。“禁人肉搜索条款”的出炉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幸好浙江省立法机关在审议时明察秋毫,并顺应民意,将限制公民权利的条款恢复为限制公共权力的条款。但是,其他没有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地方立法中会不会被塞进私货呢?这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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