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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通知书未寄达 开发商纠纷惹上身
重庆市一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到了约定交房的日期,购房者没等来开发商寄来的收房通知书。等她找到开发商,才得知收房通知书已快递寄出,后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服务不满,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退房。近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约52万元。
  据了解,2007年12月31日,重庆市消费者张雪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一套,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合同中双方还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买房者”。到了该交房的时候,张雪去找开发商,开发商的员工答复“已经以快递方式寄出了收房通知书”。
  2009年3月25日,一直未收到收房通知书的张雪再次找到开发商,得到的回答是“收房通知书早已发了,不会再发”。张雪到邮局查询快递记录,发现该函件确于2008年12月25日寄出,不过由于“原址查无此人”,于同年12月31日退给了开发商。“我在合同上留下了自己的电话,既然邮件退回来了,为什么开发商不打电话通知我来收房?”张雪不满开发商的服务,要求退房,遭到拒绝。张雪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购房款48万元以及1.4万多元大修基金等费用,并且支付违约金2.4万多元。
  今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发商的代理人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已经通知了张雪收房,未能收房是张雪的原因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张雪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08的12月31日交房给张雪。但是张雪一直未接到收房通知书。张雪在2009年4月7日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后,开发商才在2009年4月21日向张雪发出《收房催办函》,此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112天。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事实成立,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张雪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7月中旬,渝中区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原告购房款48万元加大修基金1.4万多元,并支付违约金2.4万多元。开发商对此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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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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