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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危险驾驶罪”必要而可行
作者:马广志


    ■马广志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有关部门目前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一位参与修正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该修正草案涉及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罪或将单独设立(据《重庆晨报》8月17日报道)。
  2009年,就在孙伟铭案(因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全国开展了酒后驾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即使是在这种高压势头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件还频频发生。南京张某醉驾、广州黎某醉驾撞死群众……多起因醉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屡屡刺痛社会神经。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是,目前,对于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厉的处罚是吊销驾驶执照、行政拘留15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事实上,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应该入罪。
  其次,现行《刑法》对此类案件的罪名界定比较模糊。目前一般对醉驾肇事案件的量刑定罪,参照的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在实践中,参照这两种罪都存在明显的“边界缺陷”,如:醉驾造成极重大的伤亡后果,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存在轻纵此类行为的弊端;但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就必须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故意,在实践中对此难以认定,容易导致轻罪重罪化。
  设立“危险驾驶罪”就是要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本身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设定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能够更好地震慑和防范有可能喝酒以后去开车的人。设立这个罪名,其意义一方面在于更严厉地打击,另一方面的意义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本身,后者更为重要。
  从国际上看,不少国家都规定酒后驾车构成犯罪。比如,几年前,日本《刑法》就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伤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5个罪名。去年4月,韩国《刑法》也新增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由此可见,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既有着充分的现实依据,也符合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同时也有可资借鉴的国外立法实践经验,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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