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祖友
据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夜线60分”上周报道,最近,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出台这样一条规定,即:职工上厕所每月不超过400分钟,超过1分钟罚款1元。该公司还为每位职工办了一张如厕卡,厕所门前,有专门负责监督职工如厕刷卡的人,人称厕所“所长”。
看罢此报道,笔者既感到可笑又感到悲哀。上厕所是人的一种生理现象,也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企业为职工如厕限定时间,首先是对《劳动法》中有关保护职工人身健康的法律规定的公然违背,是对公民人权的公然践踏。其次是对职工人格的不尊重。因为,一方面,这种规定出台所设定的背景是全体职工是不诚实的;另一方面,企业的管理者认为职工为偷点闲,可以硬呆在厕所里不出来,其做人的品位是低下的。总之,这都是对职工人格的一种蔑视。再次是极不人道的。因为在时间不够的情况下,职工只能靠克制以减少如厕的次数。其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方法是多吃干饭,而且还要减少饮水量;第二种方法是到时候就硬憋着。如此一来,有可能增加职工患尿结石等疾病的机率,影响在岗职工的人身健康。
企业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事实上,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二是推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这就要求,一方面,企业管理者要真正把职工当成自己的亲人,时时、处处、事事关心爱护他们的身心健康,让职工牢固树立起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进而激发他们能自觉主动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工作任务。
二是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世界之大,什么人都有。实事求是地讲,不排除有少数人职业素质较差,在工作中有消极怠工、耍奸取滑的现象。但笔者认为,企业管理缺位才是限定如厕时间这种低级管理措施出台的根本原因,因为它为职工提供了可以偷懒的空间。如果企业能改善管理方式,将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与职工的劳动收入直接挂钩,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时,即便你叫职工多休息少干点,他也会不愿意的。如此,他们怎么可能会做出以如厕之名,行偷懒之实的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