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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广告立法正当时
作者:欧木华


    ■欧木华
  越来越多出现在晚会、电视剧、电影中的植入式广告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说,针对植入式广告,将结合正在进行的《广告法》修订,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据8月19日《北京晚报》)。
  近些年,对植入式广告的批评声音不绝于耳,比如春晚的植入式广告以及《唐山大地震》的植入式广告,都引起人们非议。在笔者看来,植入式广告并非洪水猛兽,也不是什么拜金主义的产物,它只是一种新的广告形式,本质上还是广告,出现非议,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规范。
  有调查表明,美国和韩国2/3的电影业收入来自于增值部分,电视剧有75%的资金来自植入式广告。这说明,植入式广告对推动影视业的发展是有益处的,但这种益处是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上的。比如,美国就规定 “植入式广告不得影响节目内容”、“新闻与时事节目中禁止出现植入式广告”。
  植入式广告不能规避法律责任。我们知道,广告制作单位以及广告代言人应该对广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但植入式广告的隐匿性,让这些法律关系变得模糊。如果植入式广告中的产品出了问题,而消费者又正是看到植入式广告而购买的,那么,谁该为此负责?除了厂家商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之外,节目制作单位有没有相应的责任?
  以上这些问题,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明确,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消费者,既包括受植入式广告影响而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也包括影视观众。很显然,如果植入式广告过多,不也是一种“注水”行为吗?不也是一种“缺斤少两”吗?事实上,以目前的现状来看,由于没有相关规范,很多植入式广告从程序上来看,很难说合法合规,毋庸讳言,相当多的植入式广告其实并不合法。在这样一块权益保护的空白地带、日后可能发展迅猛的领域,亟须立法来规范。
  法律明确界定植入式广告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是植入式广告立法的内容之一,另一方面,也要限定植入式广告作用范围和边界。有导演认为,“没有植入式广告是灾难”,在笔者看来,不分节目内容,到处都有植入式广告才是“灾难”。在《唐山大地震》那样重大灾难题材的影视节目中,该不该出现植入式广告?笔者以为是不应该的,重大灾难题材是严肃的,植入式广告应该被限定作用范围,这和美国不允许新闻时事节目有植入式广告是一个道理。
  总而言之,植入式广告要发展,必须要有法律规范。虽然现在植入式广告并没有出现太大问题,但实际上,种种问题已经在潜伏着,只是没有凸显而已。值得欣慰的是,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明确表态,要对植入式广告进行立法,相信不久的将来,植入式广告会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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