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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无过错保险公司要赔“扩大损失”
四川省成都市一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车主赔偿事故损失5万多元
作者:武法 张学勇


  本报成都讯(武 法 记者张学勇)车辆受损后继续行驶并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否定了保险公司“损失扩大部分不予赔偿”格式条款。这就意味着,驾驶人如对“损失扩大”部分无过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6月20日晚8时30分许,成都市私家车车主黎女士夫妇驾车途径该市高新西区一工地时,汽车底盘与地面发生碰撞,两人当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继续驾车前行,结果车辆前行约300米后熄火且无法启动。黎女士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双方确认,该车因碰撞车辆底盘致使发动机机油底壳破损及右前钢盆损坏,而在机油底壳破损后车辆继续启动、点火又造成了车辆发动机其他部件损坏。保险公司随后对该车进行定损,并承诺赔偿因碰撞发生的发动机油底壳及右前钢盆等6项损失共计27692元及施救费用400元,对其余损坏部分则未予定损。因协商无果,黎女士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全部维修费50555元。
  今年8月12日,武侯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黎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车辆驾驶人在明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继续使用车辆并造成扩大损失的,保险公司确实有权不予赔偿。不过,本案涉案车辆的底盘碰撞发生于晚8时30分许,车辆驾驶人在不具有专业车辆修理知识情况下,未充分认识到、也无法准确查勘到此次底盘碰撞已造成保险事故,因此车辆驾驶人无法准确判断事故程度并无过错,即不应视为车辆驾驶人存在扩大损失的过错;在碰撞发生后,车辆驾驶人仅继续行驶约300米,其继续行驶的行为并未持续过久,故从碰撞到停止驾驶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应属损坏原因到损坏结果发生的正常过程,不应被视为两次损失。综上分析,涉案车辆损失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黎女士赔偿事故损失50555元。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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