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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理当遏制垄断
作者:余翔


    ■余 翔
  针对近年来部分地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甚至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高额费用等现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近日下发 《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详见今日本版报道)。
  如今行车在外,人们最怕的就是车辆出现故障和发生事故,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的动辄上万元的“天价救援”事件更是加重了人们的担忧。新浪网曾经做过一项调查,结果表明,97%的人对目前公路救援的服务状况表示不满意,98.6%的人认为目前公路救援收费不合理。而车辆救援高收费、乱收费的问题在封闭运行的高速公路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相关投诉最近几年屡居国家发改委各类投诉案例年通报情况的榜首。
  上述问题的出现,症结在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导致的救援服务的垄断经营。高速公路全封闭,车流量大,车速快,汽车出现故障和发生事故后容易导致拥堵或二次事故,这就决定了高速公路施救在时间上的紧迫性和救援时的高风险。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般由处理事故的交警本着就近快速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的救援公司负责施救。在一定区域,这家被指定的救援公司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难免出现巧立名目、漫天要价的情况。而车主别无选择,只能任人宰割。
  两部门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抓住了当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高收费、乱收费的要害,有助于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消除盘根错节的利益关联和利益输送,平抑不断飙涨的救援价格。
  笔者注意到,两部门此次明确要求,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这充分考虑到了高速公路的特点、快速救援的需要和一些区域社会救援机构鞭长莫及的客观事实。可能有人因此产生疑问,这样做会不会产生新的垄断格局,出现另一种形式的宰客天价呢?
  笔者认为,局部的自然垄断可能出现,这是由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行业特点决定的,不论这种服务由谁负责提供。但是,在某种经营带有垄断特征的时候,政府所要做的,就是通过合理定价和限价,消除垄断利润的存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因此,宰客天价能否避免,关键在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否按照《通知》要求,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按照笔者的理解,“充分调研”就是要了解并参考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成本监审”则不应局限于救援服务的单一项目,还必须将其置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整体中考察。因为按照两部门的《通知》精神,车辆救援服务必须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做到了这两点,我们就能有效遏制垄断,使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尽快回归合理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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