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日报》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管理工作,陕西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定价,其中经适房要求建立价格省级备案制度,未备案的不予核发销售许可证。
按照规定,省级机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成本监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向省物价局提出房屋预售价格申请,实施成本监审后,由省物价局依据成本监审报告核定销售价格。除省级机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商省级有关部门核定外,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核定,要求逐级抄报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核定价格和备案的,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局、房产局)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限价商品房控制性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本着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能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 (安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