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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推行美容示范店试点监管工作
美容院销售预付费卡须签协议
作者:苑伟 贾君


      本报济南讯(苑 伟记者贾 君)美容院须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所使用产品要公示厂家、批次……近日,山东省工商局在淄博市召开全省工商机关规范美容业监督指导工作现场会议,决定在全省推行美容示范店试点监管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对全省美容服务市场的全面规范化监管。
  今年9月,针对美容服务业申诉举报量逐年上升的情况,山东省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规范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暂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5项规范措施,包括:监督和指导美容经营者诚信销售美容服务卡,监督和指导美容经营者即时向消费者出具服务清单,监督和指导美容经营者规范公示服务信息,监督和指导美容经营者建立美容用品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美容经营者签订加盟(连锁)商连责协议。
  据山东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李培杰介绍,根据《意见》,以预收款方式销售美容服务卡,或采用卡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美容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美容服务协议,倡导推行美容服务一卡通,保障消费者自主办卡、退卡和自主选择服务项目的权利。美容服务协议应载明预收费用金额、消费者退卡时剩余金额计算标准以及双方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顾客办卡后,若出现美容院与办卡前的承诺不符,或者顾客使用产品有不适症状等情况时,消费者可以根据办卡时的协议约定退卡。美容经营者应当建立美容用品管理制度,从合法渠道选购美容用品,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美容用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建立美容用品进(销)货台账,详细记录美容用品的供货商及进(销)货情况等信息资料,实现美容用品的可追溯管理。
  此外,《意见》还对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加盟(连锁)方式经营的美容经营者,应当与加盟(连锁)商签订加盟(连锁)连责协议,建立加盟(连锁)商分户档案,统一服务投诉渠道,规范落实与加盟(连锁)商经营的连责责任,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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