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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车位不上牌”规定的几点质疑
作者:李克杰


    ■李克杰
  浙江省宁波市政府近日向该市人大常委会提交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接受审议。草案除了规定“新建建筑不配建停车位不许开工”外,还明确提出“新购车辆未配停车场所的,不发牌证”(据11月16日《钱江晚报》报道)。
  类似“无车位不上牌”的方案,上海、杭州等城市也曾经提出过,不过后来都取消了。该规定在宁波市的命运如何,我们可以拭目以待。但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那就是,这一规定涉嫌违反多部上位法的内容。
  首先,给机动车发放牌证是允许其上路行驶的前提,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范畴。这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对机动车发放牌证的行政许可,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宁波市的条例草案将“配备车位”作为给予发放车辆牌证的必备前置条件,等于增设了行政许可的条件,明显有悖《行政许可法》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无车位不上牌”等于地方性法规以立法的名义设立了停车位与汽车的捆绑销售制度。这样的制度,一方面涉嫌侵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涉嫌通过立法帮助停车场租售停车位,制造行业间不平等竞争,甚至客观上推动停车位的垄断,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嫌疑。
  其实,“无车位不上牌”的做法,实质上要达到的目的是 “限制市民购买汽车”。而后者涉及公民民事权利,是不能通过与车位挂钩就能简单化进行处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而在这一点上,宁波市的条例草案却恰恰没有做到。笔者通过查阅草案的制定过程可知,该草案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的数个征求意见稿中,均没有“无车位不上牌”的条款,它显然是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添加进去的,这就缺少了民意程序。草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了,宁波市广大市民还不知真假的事实,充分印证了这一缺陷。
  笔者并非刻意反对城市限制市民购车,但必须把“限车”放到限制公民财产权利的高度来广泛听取民意,慎重决策,而不能通过“非正式的方式”,在制定其他方面的法规规章或者进行一般行政决策时,轻描淡写地“捎带”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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