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钟哲
陕西省西安市女律师陈晓梅认为电影 《唐山大地震》映前广告过长,遂将该电影放映方、版权方与发行方告上法庭。日前,陈晓梅拿到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判令影城退还她电影票价款35元,同时驳回她的其余诉求 (据11月25日 《西安晚报》报道)。
相信看电影之前被迫看广告的经历,人们大都有过,贴片广告也是目前影城广泛采取的一种吸金术。以《唐山大地震》6亿多元的票房收入,想必受过将近20分钟广告狂轰滥炸的观众,绝对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但把电影放映方、版权方、发行方告上法庭的观众,还为数不多。单就这一点,笔者就要为陈晓梅的维权行为击节叫好。
陈晓梅的这次诉讼是可贵的维权示范。她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像许多人常常采取的处事方式一样,怨天尤人、牢骚满腹,或者忍气吞声、默默忍受,而是挺身而出,积极伸张自己的权益。不管是“积极维权”,还是“依法维权”,都显示了她权利意识的清醒和选择途径的理智。
索赔35元,加上退还电影票35元和1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总计71元,请问有多少人会为这区区小数额的金钱诉诸法律、主张权利呢?但是,千万不能小看这种要求,它折射出一种可贵的公民意识,即普通人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公众权益的管理和维护。尽管法院以无证据证明华谊兄弟企业与本案贴片广告的发布、制作有关,不能列为被告,只支持了她退还票款的要求,但还是采纳了她关于在电影票上标注影片放映时间及贴片广告播放时间、广告时长等内容的意见,并以司法建议函的方式下发给相关影城,从而维护了更多观众的利益。想一想,一个人少浪费十几分钟,全国的广大观众呢?其价值岂是35元票款所能涵盖的?
在笔者看来,这起诉讼虽然判赔金额不大,但它是一个很好的司法实践的标本,向我们展示了维护权益的最佳途径,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唤醒了更多人的维权意识,对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贴片广告行为也是一次警告,从理论到实践,都有可资借鉴的价值。
记得几个月前,陕西省西安市的吴女士因为高速公路维修施工,汽车只能低速行驶,但收费站并没因路况差减少收费,而将有关单位告上法庭,要求退还50元钱。在笔者看来,吴女士和陈律师的诉讼行为,都是我国公民社会逐步成长的表征。什么时候,当大家都能像她们一样思考和处理自身权益受损的遭遇,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的建立就成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