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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商标注册可享优先权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从11月22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根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台湾地区也将同时受理内地专利、商标及植物品种权优先权主张申请。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即以台湾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日,以避免被抢注。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参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同理,大陆企业也可依此规定向台湾地区主张商标注册优先权。根据两岸的协议,主张优先权的基础案日期追溯今年9月12日起。知识产权专家认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遭到抢注的知识产权会使权利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新《规定》使两岸企业可以抢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先机,无疑对两岸经济的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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