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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及拆迁房不得出租
湖北省武汉市立法管理房屋租赁
作者: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出租房屋不进行登记要罚款,出租房屋用于经营须经相邻居民同意,危房、拆迁房不得出租。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房产部门监管房屋租赁市场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办法》规定,出租人在签订租房合同3天内,须到社区(村)出租房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办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等相关信息,社区(村)出租房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接到材料5天内报区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出租人没有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将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物业管理公司和中介机构拒绝协助采集出租房屋信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房东单方涨房租的问题,《办法》规定,在租赁期间,未征得承租人同意,房东不得涨房租,也不得向租房人收取租金以外的租金性质其他费用。租赁期间确需提前收回房屋,应事先与租房人协商,造成损失的要赔偿。租赁期间房主将房屋出卖,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租房人,租房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卖给非租房人的,买房人应履行原来的租房合同,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针对在居民楼租房开餐馆、网吧、歌厅等现象,《办法》规定,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房东出现这些行为,知情人可以向房管部门举报。《办法》还规定,发现出租房内有涉嫌违法犯罪和其他非法行为,房东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另外,《办法》规定,经鉴定为危房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以及属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能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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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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