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后公布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当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该《规定》时表示,将在执行层面加强对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监管。
新修改的《规定》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同时对恶意囤积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还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了应受监管和处罚的对象。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
国家发改委表示,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规定》有效实施,不仅要查处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监管,实现价格监督检查的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