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检总局12月29日公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通告,还可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如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8日。但是,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以及饲料用乳品,不适用该办法。
(朱立毅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