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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证据
本报力倡民办教育培训合同
作者:胡军


    ■本报记者 胡 军
  近年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夜之间“人间蒸发事件”频繁发生,影响最大的当属“凯恩口语”、“灵格风”、“全方位”、“瑞来英语”等等业内知名培训机构的相继倒闭。另外,挂靠其它院校的民办教育机构隐瞒资质欺骗学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接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学生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偿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学员付费接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服务,这毫无疑问应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费行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以合同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
  然而,通过长期的跟踪调查发现,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正规合同的情况极其罕见,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均以招生简章、入学须知等方式、以有失公允的格式条款含糊其词地向学员们“宣示”双方的所谓权益义务,有的甚至仅仅为口头承诺,鲜见有合同约束。
  调查发现,目前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根据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能建议消费者在挑选民办教育机构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其办学资格、查验主办单位、查验硬件设施和师资、看学校口碑等等。而频频发生的民办教育机构“人间蒸发事件”和欺诈事件已经充分证明:一来消费者没有畅通的渠道对以上信息进行查验;二来即使查验了以上信息,也不能完全避免权益受损。在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件中,导致消费者事后难以维权、无法追偿的根本原因是缺乏正规的合同约定,大多仅凭一张似是而非的招生简章或收费收据,使维权无据。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今年3·15期间,本报将邀请相关的教育和法律专家、与相关机构一起倡导在民办教育机构推行《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推动用合同条款明确民办教育机构应该向学生及家长公开承诺的关于办学资质、教学服务场所、师资力量、专业设置、收费标准、课时保障、图书馆藏资源、学生乘车卡资质、住宿条件、以及安全保障和就业承诺等等,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秉承契约原则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也为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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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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