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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通报年度十大案件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入选
作者:王要勤 聂国春


  本报讯(王要勤 记者聂国春)1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案、黄光裕案、央视大火案等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这是该院建院15年来首次对外通报年度十大案件。
  北京市二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白山云介绍,这十大典型案件分别是黄光裕案、央视大火案、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密云18人恶势力案、高速通行卡丢失按最远端收费案、新婚夫妇登长城雷击身亡案、百度与360不正当竞争案、真假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互联网电视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碧溪广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十大典型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产、执行等案件类型。
  其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北京二中院终审认为,医院做出的初步诊断和处置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诊疗过程虽存在一定不足,但孕妇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法院同时指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信任医院的诊疗行为并对医院的诊疗行为予以充分配合。在李丽云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患方对于治疗仍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其消极的行为影响了医院对李丽云的抢救治疗。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委点评认为,面对生命垂危的患者,医疗机构的救治义务与保护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情权、同意权之间,到底应该如何权衡?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进行了多番论证最终认定,当患者的生命健康面临着明显而即刻的威胁时,生命健康权较之知情同意权,具有更高位阶的价值。这一判决结果,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司法审判领域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判例间接推动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等相关规定的确立,对立法同样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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