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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应该就高不就低
作者:杨红兵


    ■杨红兵
  不管是农民还是市民,同命就应该同价,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解决了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但是,最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实践中发现,新法虽极具积极意义,但因规定模糊,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知如何适用(据1月18日《海峡导报》报道)。
  生命是等价的,“同命同价”即在侵权案中的死亡赔偿金要有统一的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此解说给同价赔偿指明方向,这个价应该打破户籍藩篱,统一以城镇标准执行,就高不就低。
  上海大火后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每位遇难人员获得约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其中,按《侵权责任法》一次性死亡赔偿约65万元、政府综合帮扶和社会爱心捐助等31万元。非本市户籍遇难人员和本市户籍遇难人员按照同样标准处理。在非本市户籍遇难人员中,包括了在施工现场遇难的11位农民工兄弟。
  这一赔偿有两个特点,一是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跨越城乡二元体制的鸿沟,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平等权益;二是不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赔偿就高不就低。
  再看发生在厦门市同安区的这起重大交通事故,5人当场死亡,除陈某一人是市民外,其余4名死者均系农村户口。如何进行死亡赔偿金支付?法官有些为难,理由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这一规定没有明确“相同数额”应该统一为农村居民标准,还是统一为城镇居民标准。
  实际上这是一个不必争议的赔偿案,既然“同命同价”,城镇居民获赔多少,农村居民也应该一样。由于城乡居民平均收入相差悬殊,如果以农村标准赔偿,城镇居民就少获赔几十万元,对城镇居民来说不公平。如果执行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显然农村居民不会有意见,这也体现了生命等价、权益公平。
  让笔者焦虑的是,如果此案中5人都是农村居民,那么这死亡赔偿金如何支付?假如统一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似乎没有争议,但无法消弭与城镇标准赔偿金有数倍之差的现实。平等的生命权因户籍、地域被区别对待,显然不符合“同命同价”的原则。
  “同命同价”执行难的症结不在于法规解释不清楚,而是户籍壁垒的存在和城乡经济发展失衡。因此,要实现“同命同价”,从长远看,要填平附加在户口上的权利沟壑,走城乡一元化之路。但这还需要一点时间。当务之急,在司法实践中要不分城乡,统一采用城镇标准,甚至可以不分地域,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执行全国统一的赔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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