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成都讯《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明确禁止吸烟的9类公共场所,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具体由哪个部门执法仍在讨论研究中。
9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一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是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是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是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是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是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是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是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是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在商场、出租车等9类公共场所吞云吐雾,可能将付出50元到200元的“吸烟代价”。《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1月26日,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介绍,个人在公共场所抽烟,对其处罚是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但由哪个部门执法,还在讨论研究当中。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