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震宇)消费者进行消费,商家将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返还到为消费者个人设立的养老投资账户,并用于再投资增值,在一定年限后将此增值的收益按协议返还给消费者,这一看似异想天开的“消费养老”计划是否真的可行?(本报曾于2010年11月17日以《现在购物25年每年获8万多元养老金》为题对该设想进行报道)2011年1月22日,由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多位专家参与的家帝豪“消费养老”模式课题研究小组举行项目评审会,公布了他们对这一设想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成果以及改进建议。
报告指出,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养老体制,要实施“消费养老”的设想,必然要碰到且将继续碰到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许可问题,碰到是否能够长期获得社会认同及其长期信用的问题,碰到企业发展转型所必然要求的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等重大问题。
报告说,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消费养老模式有可能发展成一种全新的养老保障资金渠道或者说养老金筹措模式。虽然这在现在仅仅表现为个别企业的发展理念和营销模式,但如若能处理好相关关系并且依据现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很有可能演化成为政府和社会以及其他企业将来都予以认可、都来支持、效仿的发展模式,成为传统养老方式的重要补充。
报告同时指出,由于“消费养老”属于新生事物,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金融业市场准入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以及返利和养老金的难以按约支持风险等。因此,如何确定给参与消费养老模式的消费者的返利率及投资回报率需要十分慎重和稳妥,特别是要对照现行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政策进行有机衔接,既体现探索和创新,又不违规或违法。
报告建议,实施“消费养老”的企业一要加强基础数据研究,要积累丰富、真实的基础数据,只有这样的数据库才能精准计算出对消费者和企业都有利的“消费---投资--养老回报率”;二要完善产品应急方案,除了有对正常满期后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消费者的方案外,还要有对因各种原因中途停止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的方案,这样才能给参与者更加可行的信息和自愿选择的权利;三要合理确定给消费者的返利和返利再投资的回报所形成的收益率,为确保安全,这个收益率应该在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和国家允许金融机构利率浮动比例之间,原则上可定为中间值;四要将给消费者的返利全部转由或者部分转由专业性保险机构或者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或者采取信托的方式,以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