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运动鞋印着361°的商标,鞋盒和包装袋却是其他品牌,北京跨足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被诉至法院。记者2月16日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跨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8000元。
三六一度公司称,他们享有361°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公司对产品实行区域代理制,销售商需拿到代理合同,由公司出具授权书后方可销售361°产品。去年10月,公司发现跨足公司销售假冒361°运动鞋,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跨足公司停止销售侵犯361°运动鞋,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跨足公司辩解说,他们销售的361°运动鞋就是三六一度公司生产的正品鞋,同意停止销售但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跨足公司销售的361°运动鞋两只型号大小不一样、鞋盒及包装袋均显示为“鸿星尔克”品牌。
法院认为,跨足公司销售的361°运动鞋与正品鞋存在明显差别,甚至连包装都非361°的配套包装,属于侵权商品。虽然跨足公司表示他们销售的运动鞋有合法来源,但在证据上却存在矛盾之处,为此法院认定跨足公司已经构成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