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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了2500元还是2.5万元
重庆市四中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金融机构负有举证责任,储户存单有效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储户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一储蓄所存款,营业员给他一张2.5万元的存单。当天下午结账时,营业员发现差款2.25万元,经查账认定该储户实际只存了2500元。在追款无效的情况下,储蓄所将该储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储户不能说清其2.5万元存款来源,其实际存款金额为2500元,判决该储户持有的存单无效。储户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储户没有说清其存款来源的义务。
  2005年11月2日,重庆市酉阳县毛坝乡村民覃义华到酉阳县邮政局毛坝邮政储蓄所存款。覃义华先从其储蓄卡上取了1500元,然后把随身携带的钱交给营业员办理存款手续。之后,营业员为其出具了金额为2.5万元、存期为1年的定期储蓄存单。当天下午,该储蓄所借账时发现账面上有短款,经核对认为是在办理覃义华存款业务时出现差错,误将存款金额2500元打印成2.5万元。该储蓄所多次要求覃义华更正存单,遭拒。随后,公安机关介入此事。数月后,该储蓄所将覃义华诉至酉阳县人民法院。
  2006年7月24日,酉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覃义华的存款到底是2500元还是2.5万元。在通常情况下,储户持有储蓄所开具的存款单,应推定储户向储蓄所交付了相应的金额。但并不能排除储户实际交款与存单金额不符的事实。对此,该储蓄所提供的交易日志登记簿、存款凭单、短款证明、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形成了证据锁链,可确信储户交款不符的事实。而储户覃义华未能提供其存款来源的相关证据,且所作解释存在诸多疑点,覃义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酉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覃义华持有的储蓄存单无效;覃义华的存款金额为2500元,限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储蓄所办理更正存款手续。覃义华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四中院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其持有的存单真实有效。
  2010年12月,重庆市四中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由金融机构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真实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应当由酉阳县邮政局对覃义华实际交付给该局下属毛坝储蓄所的实际存款数额为2500元承担举证责任。覃义华没有说清其存款来源的义务,只要其存款当时交付给储蓄所的存款数额是2.5万元,不管该笔钱是怎么来的,都不影响其与储蓄所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覃义华实际存款金额为2500元这一事实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据此,重庆市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即:上诉人覃义华的上诉请求成立,撤销酉阳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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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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