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将有多部法规、国家标准施行,内容涉及燃气服务、药品生产规范及微波炉能效标识等。本报选取几部予以介绍。
■燃气具应明示适应燃气种类
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燃气经营者保证燃气质量和安全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其中包括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燃气经营者应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等。
该《条例》对燃气燃烧器具的质量安全也有明确规定,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示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该《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有新规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近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将于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自3月1日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对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规范》的要求。
国家食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孙咸泽介绍说,《规范》的主要特点包括,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全面强化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职责;细化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
■微波炉要贴能效等级标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规定,自3月1日起,微波炉产品必须贴上能效标识,让消费者辨认。3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2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去12月1日,国内首个微波炉行业能效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限定等级》施行。根据该标准,微波炉产品标准分为5个等级,1级产品最为节能,效率值需达到62%,其中2级以上产品为节能产品,5级产品属于耗能高产品。截至2012年12月1日,未能达到5级以上能效要求的微波炉将被禁止生产和销售。
(郑梦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