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我几年前向好友肖某借了4万元用于经营我新开张的小店,并约定每月给付肖某1000元的利息。本以为很快就能还上,可后来经营不佳,一直拖了3年,利息已达3万多。请问我必须依照协议给那么多吗? 读者 杜一平杜一平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3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借贷的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借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因你向肖某借贷的钱用于经营,故借贷利率应不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你可以依据借贷的具体时间和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下,若你们约定的利息高于4倍,你可向法院主张高出4倍的部分约定无效,以法定的4倍给付利息。 (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