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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票价格与所标原价不符
天津市一顾客起诉某购物中心,要求加倍赔偿
作者:何春雷


      本报天津讯(记者何春雷)打折的夹克原价标为968元,而商场给消费者的购物小票上则显示原价为628元。由于最后付款仍按968元打折后的价格结算,消费者认为商场是在虚假打折。近日,该消费者将商场起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加倍赔偿。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马先生诉称,他于去年12月28日来到天津市滨江购物中心购物。当时,该购物中心某专柜标有打折促销的广告,他买了一件标称原价为968元的某品牌夹克,打完折后付款450元,但他看到购物小票上显示该夹克原价为628元。马先生认为,该购物中心标称的968元并非原价,便向物价部门进行了举报。
  马先生表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滨江购物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马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滨江购物中心退回货款450元,并赔偿450元。
  2月19日,记者与被告滨江购物中心服务部负责人张女士取得联系。张女士称,该购物中心没有价格欺诈行为,原告马先生认为价格有问题,其实是一种误会。该购物中心的购物小票虽然显示原价是628元,但该小票并不是价格为968元的某品牌夹克的。由于新进的货没有电脑定价和相关条码,工作人员是用该小票套一个号。这样做的目的是好结账,并不意味着存在欺诈行为,某品牌夹克的价格仍是按968元进行打折计算。张女士表示,过去也有一些顾客存在类似疑问,并找到商场交涉。经工作人员解释,得到顾客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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