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吉军)近两年,一些汽车厂商利用消费者对某些紧俏车型急于提车的心理肆意加价售车,且这一现象在去年愈演愈烈,逐渐呈现公开化、外表合理化的趋势。针对这种加价售车行为,3月14日,本报社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大连、厦门、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昆明等21城市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维权观点,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涉嫌违法的行为。
22家城市消费维权成员单位指出,近两年车市持续火爆,一些经销商利用购买紧俏车型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在厂家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一笔费用,少则三五千元、多则三五万元,且不给收费凭据;有的采取变相加价的方式,收取异地提车费,或强制加装数万元的装饰,但其实际价值不超过数千元;还有汽车生产企业有意让市场保持“供不应求”的适度饥饿感,致使所产部分车型加价持续了6年之久……汽车生产企业推说加价是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厂家无权过问;经销商则称价格浮动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消费者对此既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有消费者气愤地形容这些行为是趁火打劫。
加价售车是否合法?如何定性加价行为?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在联合发布的维权观点中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涉嫌违法的行为。
其一,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或称“加塞儿费”,导致正常排队的购车者等候时间延长,提车时间推迟。所以,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经销商将这笔费用据为己有,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其二,加价售车构成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行为,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三,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因为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由于税种不一样,其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仍有偷逃税款之嫌。
其四,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加装GPS导航系统、加装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的做法,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其五,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拿给“加塞儿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收受商业贿赂。
对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呼吁,应透过现象看清本质,加价售车行为实际上是在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加价售车现象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