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商家“不告知”行为涉嫌侵权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召开研讨会,并公布8起3·15案例及事例
作者:郑梦超 唐夏


  本报讯(记者郑梦超 唐夏)3月11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公布8起3·15案例及事例,并对当前普遍存在的经营者不告知行为,即商家在事先不告知消费者及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取一些商品或服务费用的行为进行了专题研讨。本次会议汇集了高校法学院、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专业期刊杂志、法院系统等各方知名法学专家。
  去年9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对1776名北京市市民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98.9%的市民曾遭遇过“不告知消费”,其中32.2%的人经常遇到。在各行业“不告知消费”问题中,76.7%的人首选“通信”,其次是“银行”(70.4%),排在第三位的是“医疗”(56.3%),此外还有餐饮(47.2%)、家装(32.3%)、中介服务(31.7%)、保险(30.1%)等。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在会上介绍,根据其调研,当前银行业存在的不告知现象比较严重。他建议,银行应在网点公告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协议中标明收费项目;对年纪大或文化层次低的用户进行特别提示;在银行网站首页设专栏公布资费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严方认为,这些不告知行为不仅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涉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他建议在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并建立专门的消费者合同法,使经营者和消费者间的合约越来越完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助理李敬凯表示,假冒家电维修站设置收费陷阱坑害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有关部门应予以重视。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表示,商家不告知行为除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外,还涉嫌违反《合同法》中当事人修改合同条款需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不告知行为直接造成社会诚信的缺失,消费者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公布的8起3·15案例及事例
  ●商家销售有毒有害餐盒10倍赔偿案:2010年3月3日,邢某在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东来顺金源店以及北京老边饺子馆金源店,分别购买餐盒30只和20只用于分装午餐。后将该批餐盒送检,得知餐盒有害因素严重超标。故邢某将北京金源丽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老边饺子馆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2010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赔偿餐盒费,以及所购餐盒费10倍的赔偿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05年2月,周某注册成立相关公司并雇用他人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10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周某等10名被告除一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
  ●山楂片食品缺陷损害赔偿案:
2009年5月6日,华某在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购买了山楂片,在食用时被其内的山楂核崩裂一颗牙。随后,华某将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超市向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复印费等,并驳回了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令超市向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返还购物价款及支付10倍赔偿金。
  ●家乐福销售非野生灵芝加倍赔偿案:2009年6月24日,赵某在北京市家乐福马连道店购买了“天齐”野生灵芝11盒。后认为该产品不是野生,赵某向工商机关申诉。工商人员立案调查后,认定该产品所宣称野生无根据,并依据《广告法》进行了处罚。随后,赵某诉至法院。2010年8月,北京市原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退还赵某货款,并给予1倍赔偿。
  ●商家退还消毒餐具费案:2009年4月11日,安某到北京市大食客饮食有限公司就餐,结账后发现消费明细单上有餐位费6元,经了解系消毒餐具费。安某认为商家就该消毒餐具收费问题未事先告知,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消毒餐具费6元。2009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该项收费。
  ●植入患者体内钢板断裂损害赔偿案:2006年12月3日,柳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骨折处被植入一块金属接骨板。出院后,柳某感到右臂疼痛,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骨折术后钢板断裂。柳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近4万元。医院则反诉柳某赔偿鉴定费等1.25万元。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医院已对钢板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钢板不存在质量问题,此次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判令柳某赔偿医院8500余元。柳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6月,包头市中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虽就钢板是否属于合格产品申请了鉴定,但该次鉴定只检测了部分项目,并未对钢板的整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检测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医院应当对柳某因钢板断裂第二次住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故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柳某医疗费等1.6万余元。
  ●北京市消协点评图书发行行业价格联盟:2010年1月8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制定了《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因其中“新版图书出版一年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打折销售”等部分条款规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1月15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提出5点意见。经过北京市消协不断推动,3家协会最终将“新书一年内不得打折”等规定删除。
  ●四川省消委会点评企业更换超期燃气表、水表、电表向住户收费:
2006年1月,消费者颜某到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成都市天然气公司收取超期燃气表更换费,要求天然气公司说明收费理由并停止收费。为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四川省消委会邀请工商、物价、天燃气公司等部门和企业的相关领导,以及人大代表、专家、律师,深入讨论超期燃气表更换收费问题。最终,大多数与会人士不赞成由消费者对此买单。随后,四川省消委会将供水、供电、供气等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公用事业服务等条款作为“特别规定”写入了新修订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之中,规定经营者应当自备和使用计量工具,超期计量工具更换,不应再由消费者买单。 (郑梦超/整理)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专题报道】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商家“不告知”行为涉嫌侵权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