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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共政策的阳光照耀罕见病患者
作者:吴睿鸫


    ■吴睿鸫
  中华慈善总会罕见病救助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目前确认的五六千种罕见病中,绝大部分都是无药可治的,只有少部分有药可治,但是这类药价格非常昂贵,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据3月21日《西安晚报》报道)。
  随着信息社会的日益发展,罕见病逐渐为人们所熟悉。著名物理学家霍金就是一个罕见病患者,他患有肌肉病,俗称“渐冻人”,其坚强的意志和品质,已定格在人们的心中。
  罕见病有很多种类,比如,头发眉毛雪白的 “月亮孩子”(白化病)、轻轻一碰就出血的“血友病”等。这些病不但时常会被误诊和误治,而且昂贵的医疗费,让许多患者只能望“病”兴叹。
  目前,我国罕见病患者已超过1000万人。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同一种罕见病患者人数少,发病率低,一直被医疗机构、药企和社会忽视。全国人大代表孙兆奇自2006年起曾连续4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关于罕见病患者救助的4个建议,希望把罕见病患者纳入社会保障系统,并呼吁制定罕见病防治法,加强新生儿罕见病筛查等。
  健康权是一项最为基本的人权,作为罕见病患者,尽管对整个社会来讲,属于少数群体,但是,少数人的健康权也不容忽视。我们应该看到,对于多数人而言,一旦患上罕见病,其沉重的负担难以独自承受。因此,国家应完善公共政策,让制度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位罕见病患者的身上。
  尽管从去年开始,我国已经将罕见病纳入慈善救助制度,但笔者觉得,要想让罕见病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光靠慈善救助还不够,仍需要从公共政策层面,包括立法以及提供财政支持等方面全方位完善救助制度。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罕见病救助已经上升到法治高度。据了解,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欧盟、巴西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拥有各自的罕见病救助专项法律法规。譬如,1983年,美国颁布了《罕见病用药法》,对罕见病临床研究费用减免税金,并提供研究资助,罕见病患者享有政府医疗保健计划和商业保险双重保障。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罕见病的关注和救助力度,对罕见病临床研究机构、药企,实行国家和地方税费减免,并进行倾斜和支持;对患者所使用的药物,尽早纳入基本药物范畴,及时对现有的医保报销范围进行修改,提高报销上限等。除此之外,还应尽快实施2009年中华慈善总会出台的《罕见病救助公益基金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实现罕见病慈善基金最大范围的覆盖;根据当地财力和慈善捐款的缺口情况,鼓励地方为罕见病慈善基金在当地的实施发放提供配套资金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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