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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将推动我国文化立法再上台阶并为“申遗热”降温
作者:姚敏


  ■本报记者 姚 敏
  社会各界翘首企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后高票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化部部长蔡武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不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也为文化领域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化立法工作进入新阶段
“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在文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蔡武表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文化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批文化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等全方位的法规体系。但总体上看,文化建设的法律层级还较低,体系还很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和施行将推动文化立法再上台阶。
  据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包括了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5个方面。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许多专家叫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主任冯骥才表示,该法首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使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保护人的角色和职责更加鲜明,有助于提高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为“申遗热”降温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履行相应义务等规定对做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申遗热’降温很有针对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田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据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规定,明确了境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报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增加了在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情况下可重新认定传承人、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履行相应义务等规定。同时明确了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等,为申报和传承严格把关。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表示,目前仍然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有的地方和单位只看重入选名录的社会影响,保护措施不落实。有的甚至只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作经济资源开发利用,忽视按照科学规律进行传承。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这些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在今后的国家级名录项目评审中,将进一步严格把关,对“申遗热”降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把非遗保护工作上升到国家层面,是一个巨大进步,希望政府尽快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和条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落实到可执行的层面上。”冯骥才、田青呼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要保护它的原生态性,保护第一,开发第二。
  对此,文化部表示,将总结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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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今年将增加对非遗传承人的资助
  据记者了解,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488名,并专门举行了颁证仪式。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专门资助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从今年开始,对非遗传承人每年资助将从原来的8000元增加到1万元,鼓励和支持他们开展传承活动。
  此外,今年文化部还将开展第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工作,启动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出台实施生产性保护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对学艺者、继承者的助学、奖学等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传承机制。 (姚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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