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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丹罹难与高速公路管理无关吗
作者:毛建国


    ■毛建国
  备受关注的丛飞遗孀邢丹不幸罹难一案终于有了结果。4月16日下午,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通报,导致邢丹死亡的惠深沿海高速公路“4·13”案件已经告破,犯罪嫌疑人是3个不到20岁的青少年。3人均小学辍学、无业,其扔石是为了取乐(据4月17日《广州日报》报道)。
  这么一起恶性事故,起因竟然只是“扔石取乐”,让人一声长叹。同时让人失望的是,案发至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一直没有表现出应有姿态,似乎悲剧完全与已无关。
  从新闻中获知,案发地段的高速路旁防护网有缺口,正好可以钻过一个成人。嫌疑人供认,他们就是钻过铁丝网缺口来到高速公路上的,然后站在路边,看到有车来就扔石头,看谁能打中汽车,以此取乐。从中不难发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服务上起码存在两个漏洞,其一,对防护网巡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缺口并补上缺口;其二,对道路巡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嫌疑人并让其下路。如果没有这两个漏洞,那则不会有其后的悲剧。
  新闻中还有一个细节。3名嫌疑人先后掷中4辆过往车辆,而另3辆被掷中汽车因无大碍未报警。现在不少人指责前面3辆汽车的驾乘者公德心不强,没有及时报警。不知有没有人想过,掷石行为是在不长时间内发生的,前3辆车即使报警,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就能够保证在邢丹遇难前赶到吗?如果有这么一种设施,前面车辆报警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利用车载电台的形式,及时通知路上车辆注意相关路段情况,那可能会有效果。但现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并没有提供这一服务。因此,这一悲剧还得从高速公路管理上寻找原因。
  邢丹罹难的悲剧从一个方面证明,当前的高速公路管理确实存在疏漏和问题。按照律师所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担邢丹女儿18岁之前的抚养费、邢丹父母的赡养费、邢丹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从犯罪嫌疑人家庭经济状况分析,赔偿可能大打折扣。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赔偿到位,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难道就没有赔偿责任吗?
  需要强调的是,高速公路种种对安全的投入,是加入到造路总成本中,通过收取过路费体现的。这意味着,车辆在所缴过路费中,是包含着安全费用的。如果在高速公路驾驶中,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驾乘者自己的原因,比如说醉驾、疲劳驾驶等,那么自然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但如果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那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应该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邢丹遇难案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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