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邓曦涛
近日,国家旅游局正式颁布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就旅行社拼团、转团、甩团、强迫购物、遗漏景点等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确定了明确的赔偿标准,消费者又有了新的维权利器。
降低服务质量按违约次数赔偿
《标准》规定,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如出现遗漏无门票景点,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这三大类情况,旅行社必须按照次数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分别为5%、10%、20%的违约金。
据了解,《标准》对旅行社擅自中止对游客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即通常所说的甩团)也作出相应处罚规定,除应当负担游客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还要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另外,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在指定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旅行社要赔偿游客损失
购物方面是旅游服务质量的重灾区,消费者遭遇强迫购物或者买到假货之后往往投诉困难,不要说得到赔偿,即使是退货都要付出艰辛的努力,而这次《标准》则给出了解决旅游购物投诉的绿色通道。
除了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增加购物时间、购物次数要每次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之外,《标准》明确规定,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旅行社或导游私自兜售商品的,应全额退还游客购物价款。
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游客可获赔违约金
《标准》规定,旅行社与游客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游客,否则游客最高可获赔20%违约金。《标准》对国内与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国内旅游中,如旅行社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未通知旅游者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仍未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仍未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擅自拼团、转团要付违约金
旅游市场中,一些不良旅行社为追逐利益而拼团、转团的现象时有发生,导游对工作不负责任也让游客有苦难言,在旅游合同中对车辆、餐饮、表演规模档次也往往并无详细描述,而这些因素对旅游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因缺少相关处罚细节,游客气愤之余也大多不了了之。《标准》对此作了详细处罚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最高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标准》对其他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也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未能乘坐预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