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李可人 记者刘传江)“今后,凡不能依法履行轮胎‘三包’义务的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汽车经销商,工商部门将通过公布企业诚信‘黑名单’的方式发布消费警示。经过行政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措施仍不履行‘三包’义务的,将禁止在哈尔滨范围内经销轮胎或汽车。”在5月5日举行的“汽车轮胎‘三包’规定信息发布会”上,黑龙江省哈尔滨工商局宣布了这一决定。据了解,此举在国内其他城市尚无先例。
据业内人士介绍,2008年由商务部发布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SB/T10468.2)就已明确规定了轮胎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轮胎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并对轮胎制造商、经销商、修理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该《规范》虽然注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因为没有推广和管理的具体部门,这一《规范》始终未能落实。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保有量迅猛增加,有关轮胎质量的投诉不断增多,但由于轮胎制造商、汽车制造商、4S店均以国家没有轮胎“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导致投诉真正得到有效解决的少之又少。
5月5日,哈尔滨市工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规范汽车轮胎“三包”行为的意见》,《意见》中提出,《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对轮胎“三包”的范围、“三包”原则以及轮胎制造商、经销商修理者和轮胎用户的责任以及责任的认定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工商局决定,所有轮胎制造商、经销商、维修者和汽车经销商,除有法定理由可以不履行轮胎“三包”规定外,必须依法履行轮胎“三包”规定,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凡消费者或者用户按照国家标准条件正常使用轮胎的,自生产之日起3年内且轮胎花纹磨耗在规定的标准之内的(胎面花纹磨损没有超过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损坏的轮胎,必须实行“三包”。由经销商或汽车经销商出售汽车安装的轮胎以商品售出一年为“三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