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 劼
旅行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旅行社应如何给消费者赔偿,赔偿标准又是多少?广东省鹤山市消委会近日成功调解一宗因旅程取消而发生的旅游消费纠纷案,《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有了实践的案例。
今年2月2日,易小姐与朋友参加江门市某旅行社昆明至大理中甸双飞六天旅游团,并于出游前7天到旅行社鹤山营业点报名交付全额团费及保险费。但旅行社在出发前2天,通知消费者未能成团出行,由于时间仓促,易小姐四处咨询发现其他旅行社同类路线人数已满,往后发团的日期又与工作时间相冲突,最终无奈取消出游计划。易小姐向旅行社提出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团费10%的违约金319.9元/人,并退回全额团费3199元/人。旅行社拒绝作出合理赔偿,易小姐于是向鹤山市消委会投诉。
据介绍,鹤山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约请当地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协助处理,并向旅行社负责人认真分析了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旅行社同意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团费10%违约金,并退回全额团费共7037.8元,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据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介绍,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已写进《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责任细则对旅程取消的违约金赔偿有细化的标准:如出发前6-4天,赔偿已交团费的5%;出发前3-1天,赔偿已交团费的15%;出发当天,赔偿已交团费的30%。同时新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对此也有相应规定。当时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正是依据合同与《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规定综合考虑,最终双方都对处理意见表示同意。
记者同时了解到,今年4月12日,国家旅游局发出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通知规定,在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该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相关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违约金为旅游费用总额2%至20%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