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冰歌
在央视经济半小时近日播出的《聚焦物流顽症:超市进场费推高零售价近3倍》节目中,记者调查发现,进场费、返点费成为物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因素,超市除了获得“前台毛利”,还通过进场费、返点等各种方式从供货商手中赚取“后台毛利”。据专业人员测评,部分超市费用达到了40%至45%,超市在进价基础上要加价40%卖给消费者。(据5月14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进场费一方面不断侵占生产商的合理利润,另一方面又大肆盘剥消费者的腰包,它的危害已不容忽视。从目前全球主要的消费市场来看,收取进场费,几乎是中国独有的商业零售模式,可以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中国式“商业怪胎”。
发达国家现代零售业的利润,绝大多数都是来源于自身经营,赚取产品的购销差价。对供货商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用占利润的比例很低,一般都不到10%。而在我国,各个超市收取的进场费名目多达十几种,包括:开户费、节庆费、新店开张费、老店装修费、新品费、条码费、合同续签费、海报费、堆头费、信息共享费、促销员管理费、咨询费、促销服务费等。而最后为这些名目繁多的进场费买单的肯定是消费者。
本质上,进场费为零售商之间的相互勾结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滥收进场费行为得不到遏制而成为普遍现象甚至是商业习惯时,零售商便会放松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不再有经营创新的动机。其市场角色也将从转售商品的中间商变为货架出租商。事实上也是如此,我国大型连锁超市的进场费有些已经超过了全年利润的总和,已成为侵占厂家利润和盘剥消费者腰包的一个吸金黑洞。
大行其道的进场费,这个中国式的“商业怪胎”,究竟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呢?这恐怕与国家相关法规滞后,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不无关系。虽然国家几部委曾在2006年10月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但这个办法规定侧重的是“禁止”与“不得”,比如:禁止零售商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费或变相收费等,而在罚则上却不够“给力”,只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成本如此之低,进场费“怪胎”如何不野蛮生长?
一个高效的零售供应链将给消费者创造很多的福利,但是进场费这个“怪胎”的存在,就如同高额的过路过桥费、公路上肆无忌惮的乱罚款一样,增加了交易成本,助推了物价。对进场费这个“商业怪胎”,是到了该终结的时候了。如何终结?一是要法律跟进,也就是从法律制定上要加大违法追究和经济处罚力度,“重典”才能治乱。二是界定部门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与责任追究。唯有如此,进场费这个“怪胎”才能得到有效遏制,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才能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