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 剑
日前,网络上一则《台州椒江大桥收费10年,欢迎曝光你们当地的“路桥费”》的帖子引发网民关注,其中发布了一个“路桥费排行榜”,浙江台州椒江大桥、河南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济南黄河大桥等跻身“排行榜”前列。针对网络“路桥费排行榜”,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兵分几路实地调查了几处收费路桥的情况。调查过程中发现,浙江台州椒江大桥收费已近10年,收费竟然是为“建二桥”(据5月19日新华社报道)。
路桥收费,最初的目的莫过于“还贷”。国家财力薄弱,通过向银行贷款或向当地企事业单位、个人集资的办法来弥补资金问题。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这种“四自过程”一直被较多地应用于财政收入较低的地区公路、桥梁的建设上。
征收路桥通行费还贷款,体现了“谁受益、谁负担”的公平经济原则。在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公路和桥梁能够为路桥使用者带来级差效益的前提下,路桥用户有义务以缴纳通行费的形式补偿为建路、建桥所耗用的资金。但这收费必须有一个限度,不应该超过建路的投资本息。我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使用贷款修建的公路,一旦还完贷款,就应该停收撤站。但台州椒江大桥每天收入在25万元左右,收费10年,早在2009年就已经还清了银行的贷款。将椒江大桥收费与椒江二桥建设进行捆绑,暂时不停止收费,为的是给椒江二桥建设付钱。这种捆绑,无非是因为两座桥都是由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现在修二桥的资金不够,就想从大桥的过路费上移出经费来。
如果大桥是某个人或者某个公司的私有品,这种捆绑必然有效合理。问题是,公路和桥梁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它的所有权属于公众。在这种公共属性下,椒江大桥与椒江二桥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其资金在本质上应该做到两分开,不能因为是由同一个公司承建的就将其捆绑在一起。
实行路桥收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或缓解路桥建设资金相对短缺的问题,而不应该是承建企业市场调节、资金分配的工具。大桥为修建二桥付账,实质是承建企业的一种强行收费、自行使用的霸道行为,从本质上忽略了桥梁道路的公有性质,将其视为了企业夺取利益的私器。
桥梁道路是公共产业,不论什么样的资金参与建设,它的产权和经营权都属于国家,应该交由公众免费使用。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无权继续收取路桥费。至于椒江二桥的费用问题,应该由政府从税收中划拨款项,或是重新贷款集资,而绝不该拿大桥的过路费来付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