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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被人做手脚致储户损失11万元
因存在违约行为,湖南省津市市法院一审判令某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肖婵 余知都


      本报长沙讯(肖 婵 记者余知都)因不法分子在某银行ATM取款机安装了读卡器、摄像头等作案工具,导致储户李某的11万元存款被盗。李某认为某银行存在过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5月20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由某银行全额赔偿李某被盗取的11万元。
  2010年12月的一天,李某因查询货款是否到账,来到某银行ATM取款机进行查询操作。当晚,李某即收到短信称,其名下的储蓄卡已被取走11万元。李某半信半疑,次日一早到某银行营业厅柜台核实,被工作人员告知11万元已被人在异地取走。李某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警方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李某查询账户的前一天,已在ATM取款机上做了手脚,安装了读卡器、摄像头,致使李某卡内的信息被窃取,并通过伪造储蓄卡的手段在异地取走李某名下的所有存款。李某随后与某银行交涉,对方拒绝承担责任。今年1月,李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近日,津市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故此,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银行应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亦是其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嫌疑人窃走存款,说明被告银行存在重大安全漏洞,被告银行未能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嫌疑人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头装置,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加之原告系一般客户,不具备专业知识,仅进行查询操作并无过错和违约,没有义务也难以辨别ATM取款机被安装的非法装置。综上,被告在履行其与原告储蓄存款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且与原告损失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津市市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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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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