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从6月1日起乘坐动车组列车的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票及进站乘车,如车票丢失不予补办。6月3日,辽宁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主任唐少博就此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定涉嫌霸王条款,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6月2日《沈阳晚报》报道,5月26日,苗女士在京购买了从北京到沈阳的往返动车组车票,返程票是6月4日从沈阳到北京的D6次列车的二等座票,票价为218元。6月1日,苗女士发现车票丢失,到沈阳火车站北站咨询能否办理补票手续,被告知要重新购票。记者了解到,6月1日以来,北京、河南等地的一些消费者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不少消费者对铁路部门的上述规定表示不满。
针对此类事件,6月3日,唐少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动车实名购票及乘车制的实施,有利于防范票贩子倒票,但丢失不补欠合理。
首先,《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从买到车票起,旅客就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车票既是运输合同书,又是旅客接受铁路部门承运服务的凭证。实施动车实名购票及乘车制,旅客购票、进站、乘车,都需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这时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既是服务凭证的一部分,也是运输合同的构成要件。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丢失的仅仅是服务凭证,因为有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铁路部门存储的旅客信息做识别,旅客与铁路部门签订的运输合同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铁路部门应当为旅客补办车票,即补办服务凭证,继续履行运输合同。铁路部门以旅客丢失火车票(服务凭证)为由,单方面终止运输合同,并不退还购票款,涉嫌利用强势地位在运输服务合同中设立霸王条款。
其次,旅客丢失车票存在过失,铁路部门为其补办车票增加了成本,依据公平原则,可以向旅客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但不予补票与情与理与法都说不通。
唐少博表示,辽宁省工商局12315中心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规范铁路部门的服务行为,为实名制购买动车车票不慎遗失车票的旅客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