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
近日,网上有人售卖“2011年全国高考学生名单”,其中7万名北京市高考生信息花1000余元便能买到。信息包括考生姓名、性别、家长姓名、电话以及家庭住址等,记者随机抽取其中8位核实,除一个家庭地址出现错误外,其余均为真实信息(据6月19日《新京报》报道)。
高考刚结束,“2011年全国高考学生名单”就在网上热销,这不但是影响极坏的公共事件,而且也意味着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鉴于近年来高考考生信息屡屡“走光”,教育部早在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就郑重提出,地方教育部门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等形式谋取非法利益。教育部的善意提醒,却被一些人当成耳旁风,更大范围的个人信息泄露,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按理讲,考生信息按照现行规定是由专人严格管理的。倘若网上售卖的“2011年全国高考学生名单”属实的话,那么信息泄露的源头,不仅包括学校,也有可能是各级招生办公室的人。如此大范围泄密,显然不可能是一两人干得成的。
与此同时,考生信息的泄露,与巨大的黑色利益链有着紧密联系。随着高考生源的逐年减少,独立院校、高职高专的急剧扩张,考生的信息,作为重要的招生信息来源,自然就成为他们窥探的对象。因此,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大,尤其是高考学生的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能带来不菲收益的商品。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考生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考生本人同意而泄露,无疑已违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法律侵权。明码标价、公开兜售或者将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不仅会给考生及家庭带来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也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这显然已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款,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 《关于执行 〈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公布实施。这为打击非法获取、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重视“叫卖考生信息”这封举报信,并以此为契机,顺藤摸瓜,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做,才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让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