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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出台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新规
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最高可判死刑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审判新规《关于依法从严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重庆市各级法院将在定罪、量刑和刑罚适用上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伞”,尤其在财产刑量刑上将“上不封顶”。
  据统计,今年1至6月,重庆市各级法院受理涉食品药品案件5件8人,已审结3件5人,其中九龙坡区郑某、罗某非法生产销售毒血旺一案量刑最重,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和18万元。《意见》规定,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最高可判死刑。《意见》称,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财产刑适用力度,坚决遏制通过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牟取暴利的动机,对此类犯罪行为罚金不设上限。《意见》对惩治食品安全职务犯罪作了强调,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伞”。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意见》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据介绍,一般的民事赔偿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对于因食品药品有毒有害而引发的赔偿,将采取惩罚性赔偿手段,即赔偿中的一半用于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另一半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意见》称,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同时,强化对食品药品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在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受害人给予适当倾斜。重庆市高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因为消费者举证能力有限,诉讼过程中,只要消费者能举出相互关系如医患关系及后果,法官便会把更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另一方如医院,让医院去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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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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