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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鲜花服务独家代理6年收受回扣157万余元
作者:胡婕 薛庆元


  江苏省无锡市殡仪馆业务科因犯单位受贿罪,一审被判处罚金100万元,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本报南京讯(胡 婕 记者薛庆元)江苏省无锡市殡仪馆将鲜花服务承包给私人“独家代理”,从中获得分成,该馆业务科几位负责人则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经营者回扣157万余元。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无锡市殡仪馆业务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林某、严某、胡某等犯单位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据了解,2003年年初,无锡市殡仪馆业务科工作人员严某、胡某认识了一个姓牛的鲜花店老板。同年2月,经严某、胡某、林某与牛某商谈,无锡市殡仪馆与牛某的花店签订合同,约定由牛某的花店按照殡仪馆的标准独家提供鲜花服务,殡仪馆和花店按照鲜花业务额25%、75%的比例分成。
  在此过程中,林某、严某、胡某3人私自与牛某商定,由牛某每月另外按无锡市殡仪馆鲜花业务额的10%,以现金形式向业务科支付回扣,牛某表示同意。每月25日,牛某会在与殡仪馆财务科按合同结算正常费用后,另将当月回扣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严某。严某收受回扣款后,与胡某各分一个点,将3个点分给林某和业务科其他人员,剩余的5个点由林某分给其他相关人员。
  据统计,从2003年2月至2009年8月的6年多时间内,牛某向殡仪馆业务科支付回扣达157.65万元,其中严某、胡某各分得15万余元,林某个人分得3.7万元。拿到回扣后,严某、胡某等人关照工作人员尽量向丧户多推销鲜花,殡仪馆的鲜花业务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一开始的每月几万元,到了后来的每月几十万元。
  2010年下半年,无锡市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林某、严某、胡某等人大量收受鲜花店经营者回扣,要求查处。检察机关从牛某入手,一举破获此案。严某、胡某、林某等人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了个人所得赃款。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无锡市殡仪馆业务科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他人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涉嫌单位受贿罪。林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某、胡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涉嫌单位受贿罪,遂对上述部门和3名人员予以立案,提起公诉。5月6日,滨湖区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后续调查
鲜花服务改为公开招标
  日前,记者致电无锡市殡仪馆。该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该馆正在积极整改,对于涉案的业务科将进行人事调整和资源整合。“目前已经停止了和牛某的鲜花服务合作。”该工作人员透露,现在,馆内鲜花以及其他增值项目均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对社会所有企业开放,不仅要严把招投标关,还要保证鲜花的质量和价格能够让消费者满意。 (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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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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