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讯(通讯员 刘翠芝王桂江)6月21日,天津市飞鸽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来到河北省迁安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投诉:在其境内部分自行车销售单位或个人销售的自行车产品,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自行车产品上标注“飞鸽集团”字样,使用与其“飞鸽”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误导消费者,对“飞鸽”品牌造成不良影响,要求依法查处。
接报后,该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由经检大队长带队,会同厂家打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市区昌盛路一家自行车门市部内,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美鸽”、“丹羽鸽”自行车,分别标注了与天津市飞鸽集团有限公司第35542号“飞鸽”中国驰名商标近似的标志以及“飞鸽集团”、“飞鸽集团天津自行车二厂监制”字样,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涉嫌侵权自行车28辆。